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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在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中,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都是最經濟、最方便、最有傚的法定遺囑定立方式,不一定非要經過公証的遺囑才有傚。
案件詳情:
老年人對於分配遺產有自己的想法:一是認為身體尚好,沒有必要提前准備,等自己不行了再說。二是誤認為定立遺囑程序太復雜,太勞心勞力。
李父和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成立且有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是買賣雙方合意的結果。買方張某履行了給付房款的義務,賣方李父也履行了交房義務,雙方均完成了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遺產繼承不僅是繼承財產和權利,還有繼承相應的義務和債務。因此,李先生應噹就父親和張某的房屋買賣法律行為協助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不應將房屋据為己有。
李先生的父親生前將房屋賣給第三方,但未過戶,台北除斑費用。李先生父親過世後,買傢找上門要求過戶,李先生不願代為履行義務。他認為房主應是自己。近日,李先生撥打女報熱線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買賣合同真實有傚 子女應協助過戶
12348法律服務專線提醒市民,遺產繼承糾紛的原因,大多主要是被繼承人對《繼承法》知識的缺失而不知遺產繼承方式、程序和範圍,或事先未定立明確清晰合法的遺囑來處分自己的遺產而造成的。
作者:匡名梅
我父親上個月去世,生前將名下一套房產出售給張某,張某如數交納了購房款。之後,黃金電波拉皮,張某裝修了房屋且一直在裏面居住,但房產証仍然是父親的名字,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現在張某找到我要求辦理過戶,我認為這個買賣是父親自己的意思表示,關鍵字排名,現在他已去世,我沒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這間房子的戶主應該是我。我不知道這樣做是否合理。
老父賣房未過戶 過世後房主該是誰
假如老人都能在自己意識清楚的時候,將自己的財產指定好繼承人,就會在過世後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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